解读闲置土地新规:新瓶里装的是新酒还是老酒?
背景:为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部起草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21日修订草案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开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这是旧版的《闲置土地管理办法》自1999年4月颁布实施12年后首次进行修订,也成了新的“征求意见稿”备受关注原因之一。 然而新版《办法》的草案出来后,外界声音也不一:有业内人士称“征求意见稿”在闲置土地的认定、查处等环节更加规范;有学者则称其为换汤不换药、新瓶装老酒。][:////[/img][/ 新规多数规定与旧版相同[/ 定义一致[/ 按照修订草案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超过约定、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 新规对于闲置土地的定义基本一致,1994版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对于土地的定义为“建设用地”,且在最后一句中少了“约定”,原后一句为“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新的闲置土地定义在认定方面相对更严谨,不管是在增加了“约定”还是“国有“二字上都有体现。 标准一致[/ 对于闲置土地的标准,新版规定则与1994版规定基本一致,最重要的几点均为: 1、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已开工建设但开工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 3、未经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处罚一致[/ 1994年出台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第四条中写明: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此后,在2004年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200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都强调了对闲置土地的处理办法。 我们再来看下此次起草的新《办法》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罚方式: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表明:土地闲置满1年的,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若说要咬文嚼字的话还是有变化的,首先是闲置满一年的,1994年规定的征收土地闲置费为“土地出让金的20%以下”,新规则为“土地出让新规的20%”。 取消了“%”的处罚力度空间而将额度固定可以看出是为了彰显“公平”,如果处罚力度不同势必引起民众不满,也有可能滋生腐败行为。 在第二条中则将原先“可以取消”变为“取消”,去掉“可以”这样模糊的字眼同样让投机分子无空子可钻。 从条例的数量上来看,新规条例更加明细,新《办法》共包含6章34条,1994年版《规定》共11条,法律条文的增加在一定层次说明了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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