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摊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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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8 19:20
房产变更测量
一、一般规定 (一)变更测量分类 1、现状变更测量 (1)房屋的新建、拆迁、改建、扩建、房屋建筑结构、层数的变化; (2)房屋的损坏与灭失,包括全部拆除或部分拆除,倒塌和烧毁; (3)地名、门牌号的更改。 2、权属变更测量 (1)房屋买卖、交换、继承、分割、赠与、兼并等引起权属转移; (2)土地使用权界调整,包括合并、分割、塌没和截变取直; (3)征拨、出让、转让土地而引起的土地权属界线变化可能引起丘界变化; (4)他项权利范围的变化和注销。 (二)变更测量的程序 变更测量应根据房地产变更资料,先进行房地产要素调查,包括现状、权属和界址调查,再进行分户权界和面积的测定,调整有关房产编码,最后进行(图、帐、卡、册、数据库)修正。 二、变更测量业务要求 (一)变更测量方法 1、变更测量应根据现有变理状况、确定变更范围,按平面控制点的分布情况,选择测量方法。 2、房地产合并和分割,应根据变更登记文件,在当事人或关系人到现场指界实地测定变更后的界址和面积。 3、修测之后,应对现有房产测绘资料进行修正与处理,涉及到产权档案和信息系统内容的,也应作相应变化。 (二)房产编号与处理 1、丘号 (1)用地合并与分割都应重新编丘号。新增丘号,按分幅图图幅内最大丘号续编。 (2)组合丘内新增丘号按丘内的最大丘支号续编。 2、栋号 (1)房产合并或分割应重新编号,原丘号作废、新幢号按丘内最大栋号续编。 (2)新增房屋按丘内最大幢号续编。 (三)变更测量的要求 1、变更后的分幅图、分丘图图上精度、新补测的界址点精度都应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2、房产分割后各户房屋建筑面积之和与原有房屋建筑面积的不符值应在限差以内。 4、房产合并后的建筑面积,取被合并房屋建筑面积之和;用地合并后的面积,取被合并的各丘面积之和。 《实施细则》有关名词解释 1、廊:泛指联结房屋墙体以外,有顶盖和围护结构,作为通道的建筑物。可分为以下几种: (1)柱廊:有顶盖、有支柱或兼有一侧围护墙体的通道。 (2)檐廊:从屋檐下伸出的有顶盖但无支柱的通道。两端有围护物。 (3)挑廊:有顶盖、无支柱但有围护物的悬挑出墙外的通道。 (4)通廊:联结建筑物间的通道。 (5)门廊:建筑物门前,有顶盖、有支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通道。 2、假层:是指位于自然层以上,层高不是全部为2.20米以上的非正式层。房屋的假层,应具有采光通风设施。 3、附层:是房屋自然层内的局部层次,即安插在上下两个正式房屋层之间的房屋,从外部看是二层建筑的房屋,而内部局部为三层,这种层次叫做附层(夹层)。 4、阁楼:指位于自然层内,利用房屋内的上部空间或人字屋架添、加建的使用面积不足该层面积的暗楼。 5、水箱间:指突出房屋屋面水箱周围有围护结构,有顶盖的房屋。 6、楼梯间:指突出房屋屋面有顶盖,四周有围护结构,层高在2.20米以上供维修、消防安全出口用的梯间。 7、电梯间:指突出房屋顶层供停放、检修、升降电梯用房。 8、骑楼:是指建在道路旁,底层是行人道的楼房或底层用作街巷、道路通行部分的房屋。
编辑:花开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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